一、通常視力檢查的標準檢測距離為5米,視力表1.0行與受檢者的眼睛高度一致。
二、光照充足,無返光,雙眼分別檢測,通常是先右后左(首先檢測裸眼視力,然后檢測矯正視力)。檢測時一眼須用遮光板將另一眼徹底遮擋住。但是要小心,不可以壓眼。
3.檢測時,要求被檢者先看最大一行標記,如有可辨認之處,則從上往下,由大到小,按順序向被檢者指出較小的標記,一直到發現可辨認之最小標記。被檢測人讀出的每個視點時間不可以超出5秒。如果評估病人的視力還不錯,就不需要用最多一行的視標檢測,可以酌情用較小的視標檢測。
4.在檢測時,被檢測人隨機選取一個視標,以便被檢測人識別,一直到無法識別時,紀錄的識別準確的視標數超出當前行視覺值的一半。
如被檢測人只可以識別視力表中最大的“0.1”行視標,則紀錄視力為“0.1”;如能準確識別“0.2”行視標,則紀錄視力為“0.2”;等等。識別出“1.0”線及以下的就是正常視力。假如一個行的視標如果能看對一部分,那就不可以識別一部分,例如“0.8”行中有三個字無法識別,那么紀錄“0.8-3”;如果行中只可以識別三個字,那么紀錄“0.7+3”,再等等。
5.如受檢者在5米距離內不可以準確辯認視力表上的任何視標,則可將視力表移近受檢者(變距檢測),一直到可以準確地識別表上的“0.1”行視力表。這一個階段的計算方法是:視力=0.1×被檢者所在距離(米)/5(米).舉例來說;如果開口方向4米,就紀錄“0.08”(0.1×4/5=0.08);如果開口方向2米,就紀錄“0.04”(0.1×2/5=0.04)。
6.如被檢測人在1米處還看不清“0.1”行標志,讓他數一下他的手指,紀錄最遠可以看清的距離,例如,在30cm處可以看清指數,則紀錄為“30cm指數”或“CF/30cm”。若把醫生的手指移到最近的距離仍然無法識別指示物,則讓他確認眼前是否有手在晃動,并紀錄下它能看見的最遠手動距離,如在10cm處,即紀錄為“手動10cm”或“HM/10cm”。
7.被檢查者不可以識別眼前的手動手,應檢測其無光感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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